融资界 今日头条 上市公司合纵科技被诉名誉权纠纷案近日落锤

上市公司合纵科技被诉名誉权纠纷案近日落锤

信披引争议 名誉侵权案一审部分败诉

上市公司合纵科技被诉名誉权纠纷案近日迎来判决结果。

长沙岳麓区人民法院认定,朱国庆等诉合纵科技名誉权纠纷案中,合纵科技在对外公告中对朱国庆涉嫌职务侵占的表述构成名誉侵权,需承担公开道歉及赔偿的法律责任。而针对双方争议的应收债权问题,目前仍在司法机关侦查阶段。

上市公司“6亿元债权”谜团

案件始于合纵科技2024年7月对深交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该公司对外公告中称,“应收湖南商人朱国庆及其关联方债权账面余额约6.25亿元”,并称此人存在侵占天津茂联资产的情形。该公告对“职务侵占”表述肯定,单方面认定事实。公告发布后,引发广泛关注和传播。

公告所指案件已纠葛长达两年,最早于2022年双方关于合营公司天津茂联经营协议产生矛盾,并付诸仲裁,双方各执一词。合纵科技旗下天津茂联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对方存在职务侵占行为。而朱国庆方面认为,此前受托经营天津茂联,但随着行业景气度上升,就被单方面解除协议,自己才是苦主,要求还款和赔偿。

按照上市公司合纵科技2023年公告,该案件共涉上市公司债权账面金额6.26亿元,目前此案仍在刑事侦查中,尚未有法院判决。

在法院判决之前,朱国庆与鑫乐诚公司认为,对方在公开报告中单方面“认定”罪名,属于“捏造事实、误导公众,侵犯其名誉权”,故向法院提起多项诉讼。

信披变诽谤?上市公司信披惹争端

在诉讼中,双方围绕两大核心问题展开辩论。

一是6.25亿元应收债权披露的真实性。合纵科技主张,该数额系审计师基于财务数据形成,且已明确披露审计保留意见,未对公众构成误导;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债权涉及的多项合作纠纷尚在仲裁与司法程序中,该披露虽需修正但“无主观虚假陈述故意”,故不构成侵权。

二是“朱国庆涉嫌侵占公司资产”的表述是否合规。法院指出,合纵科技明知朱国庆涉嫌职务侵占案尚处于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却在公告中使用“违法事实清楚、证据明确”等定性表述,主观上存在侵害原告朱国庆名誉的故意,其发布的公告为不特定人所知,且其年报及公告发布后,相关媒体对合纵科技发布年报及公告进行了相应报道,故合纵科技的相关公告内容已造成原告朱国庆社会评价降低这一损害后果,合纵科技侵害了原告朱国庆的名誉权,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信息披露边界何在?

法院最终一审判定:合纵科技“应在全国发行的报刊经济日报、在其官网置顶或显著位置、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发布澄清公告兼道歉声明并保留十五日,澄清公告兼道歉声明内容经本院核定,以达到消除对原告朱国庆的影响、向原告朱国庆赔礼道歉、恢复原告朱国庆名誉的目的”。同时,合纵科技应向朱国庆支付侵权赔偿金5万元;鉴于证券交易所公告的相关发布规则,相关公告内容无法进行删除,针对公告报道的相关媒体非属于合纵科技可控范围,考虑到该项主张的实施可能性,驳回原告关于删除公告内容、撤销媒体报道等其余诉讼请求。

据了解,此次朱国庆诉名誉侵权案,合纵科技被判败诉之前,公司在12月26日公告披露时因未及时披露2022年关联方资金占用5.08亿元,遭北京证监局行政处罚:公司被罚400万元,董事长刘泽刚(300万)、总经理韦强(150万)、财务总监张晓屹(100万)均被警告并处罚款。

此前法院已明确,上市公司对尚处司法程序中的争议事项进行披露时,须严守客观、中立原则,避免在未经司法机关认定前对当事人行为作出“有罪推定”式表述。此次监管处罚再次暴露公司内部治理风险,两案叠加或进一步冲击企业市场公信力。

这一案件给上市公司敲响警钟,上市公司处理商业纠纷时,应合法合规,避免因不当行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影响公司信誉与市场形象。该判决或为资本市场信息披露合规性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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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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