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界 今日头条 同是醉驾领导被轻饶?判刑与否是处罚不同的关键

同是醉驾领导被轻饶?判刑与否是处罚不同的关键

同是醉驾,工勤人员丢了公职还被判拘役,副局长却仅记大过?近日发生在河南省安阳市的两起醉驾案,引发舆论热议。

据红星新闻报道,9月10日,河南省安阳市纪委监委向社会公开通报两起醉驾典型问题。其中,汤阴县任固镇政府原事业编制工勤人员马六甲、安阳市城市管理局龙安大队(分局)副大队长(副局长)范晓东均是醉驾,马六甲被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受到开除公职处分;范晓东则是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同样是醉驾,同样是公职人员,处理结果的区别却如此之大,不少网友觉得不公平,质疑是不是因为范晓东是领导干部才网开一面,只给了警告、记大过的处分?醉驾涉嫌危害公共安全,难道不应该对领导干部格外严格吗?

9月21日,“清风安阳”公众号发布《酒驾醉驾追责没有例外 党纪国法面前一视同仁》,解释了两起案例同为“醉驾”,处理结果却大不相同的原因。

首先,马六甲血液酒精含量为195.34毫克/100毫升,范晓东血液酒精含量为108毫克/100毫升,按照《关于办理醉酒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前者明显更重,后者则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还有,马六甲被查获时,有未按民警指令停车,继续向前行驶,后被执勤民警放置的阻车装置截停的“法定从重情节”,而范晓东没有此类情节。

再有,马六甲为事业编制工勤人员,且非中共党员,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一旦判刑“给予开除处分”,而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纪国法,范晓东还在处分的范围之内,可以被“挽救”。

由上可见,导致马六甲和范晓东处罚不同的根本原因,不是两者的职位或身份,而是有没有被判刑。而决定两者获刑与否的关键,是血液酒精含量。

此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只要醉驾,一律入刑。直到2023年12月13日,最高法发布《关于办理醉酒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对醉驾情形做出区分,其中规定,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可以视为“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范晓东的血液酒精含量较低,也没有顶撞执行公务的严重情节,有关部门只给予其行政处罚,在法律允许之列。而无论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还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否判刑都是开不开除的分界线。脱离这一点,将两者的处理结果作对比,或者将两者的醉驾情形混为一谈,是不够客观的。

但很多网友质疑对范晓东的处罚偏轻,也并非不能理解。

虽然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没有其他严重情形,可以免于刑责,但《道路交通安全法》也规定了,“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而新闻中并未提到范晓东有被行政拘留。

资料图。图文无关。

其次,在大众看来,范晓东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08毫克/100毫升,与构成危险驾驶犯罪,只有“一墙之隔”。从工作实践看,对于党员干部,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且情节较重的,一般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的党内处分,对应的政务处分也应在降级以上。范晓东不是一般的酒驾,而是构成醉驾,处以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貌似严重,但职级等根本利益毫发无损,所以很多网友认为,其所受的惩罚,不能匹配醉驾的潜在危害。

在我国,无论是党纪还是政纪,对于党员领导干部,往往有更严的标准和要求。范晓东并非普通公务人员,作为安阳市城市管理局龙安大队(分局)副大队长(副局长),本身肩负执法职责,理应比一般人更知法守法,以身作则,但实际情况却是心怀侥幸、明知故犯,故而在定性量纪上,公众会有更高的期待。

当然,公众的期待是不是合乎法理,在这种情况下,领导干部是不是一定要加重处罚,值得商榷。但此事引发这么大的风波,不仅因为人们担心处理不公,还在于全过程缺乏必要的信息公开。从通报问题到解释原因,过去了整整11天,给了公众质疑“发酵”的空间。如果在处理结果公布的同时,即将处分的原因公之于众,想必会减少很多猜疑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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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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