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云阳县邓某军餐饮馆和邓某全餐饮店非法销售野生长江鱼,近日被云阳县市场监管局分别罚款8700元、7400元,其违法所得均被没收。
6月1日,云阳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云阳县农委移送的关于邓某军餐饮馆涉嫌销售野生长江鱼的线索后,立即对该餐饮馆进行现场检查,邓某军承认了销售野生长江鱼的事实。经查,4月17日,邓某军餐饮馆花140元从第三人王某满(已由公安机关立案处理)处购进4条野生长江鱼,分别是2条鳊鱼0.95公斤、2条鲤鱼1.6公斤;4月25日,花408元从王某满处购进2条草鱼2.1公斤、2条鲤鱼0.9公斤、1条翘壳1公斤、若干条黄腊丁0.75公斤;5月12日,花106元再次从王某满处购进2条鳊鱼0.85公斤、1条鲤鱼1.05公斤。该餐饮馆将上述野生长江鱼烹饪加工后销售给顾客,鲤鱼、鳊鱼、草鱼的售价为19元/公斤,黄腊丁50元/公斤,翘壳40元/公斤,销售收入即违法所得共870元。
云阳县市场监管局认为,该餐饮馆明知王某满销售的鱼是野生长江鱼,却仍然购进并加工后销售给顾客,其行为违反了《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收购、加工、销售前款规定的鱼获物”的规定。
案件调查期间,邓某军餐饮馆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行为,其收购、加工、销售的野生长江鱼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较小、违法的持续时间较短、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社会影响较小。云阳县市场监管局对该餐饮馆做出从轻处罚:没收违法所得870元,罚款8700元。
与此同时,云阳县邓某全餐饮店花548元从第三人王某满处先后两次购买鲤鱼、草鱼等野生长江鱼共9.8公斤,加工成菜品后再销售给顾客,违法所得共740元。云阳县市场监管局对邓某全餐饮店做出从轻处罚:没收违法所得740元,罚款7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