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为便利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与上市及证券发行与承销备案工作,3月17日,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南第1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南第4号——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备案》,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同时,上交所于2021年9月30日发布的《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南第4号——主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通知》《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南第5号——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通知》,以及于2021年2月10日发布的《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南第1号——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备案〉的通知》废止。
据悉,该两项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南是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