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罗卫红在接受采访时表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女性地位前所未有地提高,不过,还需追求更多实质性的男女平等,包括为女性营造更加友好的职场环境。
关于部分女性选择不婚的态度,罗卫红认为,要对她们的选择表示理解和尊重。“我觉得这是可以理解的,要尊重她们的选择。”
罗卫红说,她还关注到“大龄剩女”这个词,“现在有些人喜欢用这个词来形容部分未婚的女性,尤其是一些女孩子三十几岁未婚,往往会被人戴上这顶帽子,我认为不应去贬低她们。客观上,确实有一些女孩因为各种原因‘落单’了,我觉得可以分为两种情况,有一部分是主观上选择不婚,也有一部分可能是客观原因,有结婚的意愿,只是还没遇到对的人,对于这两部分群体可能要用不同的方式去引导。”
罗卫红认为,要抓住两个关键词—包容和关爱。“对于这部分‘落单’的女孩,不要随意给她们扣帽子,而要包容她们,并给予关心关爱。
此外,罗卫红也关注到,在职场中确实存在对女性的歧视现象。“有的人纯粹认为女性不如男性,这种观念应该被摒弃。”
全国政协委员林怡
强化男性育儿责任有利于提高女性生育意愿
用人单位作为用工主体,在创造平等就业环境中举足轻重。今年两会,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妇联党组成员、副主席、书记处书记林怡带来了关于采取积极措施鼓励用人单位创造男女平等就业环境的提案。林怡建议,应通过落实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护法、完善生育假期用工成本合理分担机制、落实男性育儿责任、对在创造男女平等就业环境方面表现突出的用人单位进行表彰等方式,推动创造男女平等就业环境。
创造男女平等就业环境
激励措施还显不足
林怡介绍,实际调研发现,各地因地制宜,在鼓励用人单位创造男女平等就业环境方面加大了工作力度,但从总体上看,激励措施还显不足。2022年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企业生育成本负担对女性就业的影响”课题对29个省区市1043个企业的调查显示,“三孩”生育政策实施以来,25.39%的被访企业承认存在只招男性或同等条件下男性优先的情况;在有女职工生育的930个被访企业中,63.40%的企业没有执行延长产假政策。同时调查发现,被访企业中,43.81%的企业反映生育成本占工资总额0.5%以上,82.36%的企业希望对其承担的女职工产假期间(含延长产假)的社会保险缴费予以补贴,74.40%的企业希望延长产假津贴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支付,48.71%的企业希望为当年有女职工生育的企业适当减税,41.99%的企业希望政府优先采购女职工达到一定比例竞标企业的产品或服务。
落实男性育儿责任
平衡两性生育用工成本差异
针对这一情况,林怡建议采取积极措施鼓励用人单位营造男女平等就业环境。具体来说,一是抓好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消除就业性别歧视作了重点规定,明确了就业性别歧视情形、救济渠道和法律责任。建议人社部及时修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配套法规政策,将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指导各地加强对招聘、录取、晋职、晋级、培训、辞退等环节性别歧视行为的监管。同时,健全完善就业性别歧视联合约谈机制,会同工会、妇联对侵害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用人单位进行约谈,纠正企业违法行为,为妇女公平就业创造良好环境。
二是完善生育假期用工成本合理分担机制。建议财政税收部门加强研究,给予女职工数量较多的企业税收减免或者补贴等优惠政策,缓解企业因女职工生育增加的用工成本压力。
三是落实男性育儿责任。落实父母育儿假和男性陪产假可以平衡两性生育用工成本差异,营造有利公平竞争的就业环境。同时,也可以强化男性育儿责任,分担女性育儿压力,有利于提高女性生育意愿。各地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普遍设置男性陪产假、父母育儿假,对男方参与育儿有一定帮助,但现实中男性休假比例不高。建议国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男性完整享有育儿假期。
四是对在创造男女平等就业环境方面表现突出的用人单位进行表彰。建议人社、工会等部门将企业建立男女职工入职、培训、晋职、晋升、离职等性别平等年度报告制度及创造男女平等就业环境情况,纳入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基础性评价指标,并在总分中设置一定分值(如5—10分),对得分高的企业进行表彰。建议开展寻找、评选“男女平等社会责任企业”活动,对表现突出的企业进行表彰和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