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日前披露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信阳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信金罚决字〔2024〕23号)显示,信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伏山支行存在因管理不善导致金融许可证遗失的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信阳监管分局依据《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对该支行警告并处罚款0.5万元。
经中国经济网查询,信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股东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港股简称“广州农商银行”,01551.HK),持股39.60%。
相关规定:
《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妥善保管和依法使用许可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
《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银行保险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转让、出租、出借、伪造、变造许可证;
(二)未按规定新领、换领、缴回许可证;
(三)损坏许可证;
(四)因管理不善导致许可证遗失;
(五)遗失许可证未按规定向发证机关报告;
(六)未按规定公示许可证、业务范围、经营区域、主要负责人;
(七)新领、换领许可证等未按规定进行公告;
(八)新领、换领许可证后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换领营业执照。
以下为处罚原文: